光 华 知 青 关 爱 基 金 介 绍

使命:
弘 扬 知 青 精 神
传 承 知 青 文 化
关 注 知 青 群 体
构 建 社 会 和 谐

 

光华知青关爱基金成立于2008年,英文名China Guanghua Educated youth Loving Fund (CGELF)。光华知青关爱基金是以关爱、服务知青为根本职责和忠实使命的公募性基金。光华知青关爱基金旨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从关爱知青、服务知青出发,倡导、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及国内外知青和知青团体,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爱心和慈善的力量,全方位、多角度地尽自己的能力,以公益的形式帮助广大知青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光华知青关爱基金坚持:
 
1、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2、坚持基金管理透明
3、尊重捐赠者意愿
4、与受援对象共同进步
 
业务范围:
 
1、知青健康关爱
2、知青帮贫扶困
3、知青后代技能培训
4、支援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
5、援建知青部落
6、组织策划各种活动传承知青文化、弘扬知青精神
7、实施捐赠人指定和认可的其他知青关爱项目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知青关爱基金章程

(2008年12月)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知青关爱基金(简称:光华知青关爱基金),英文译名China Guanghua Educated youth Loving Fund (CGELF)。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本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海内外热心公益的团体和爱心人士募集和捐赠;开展知青及知青后代关爱、帮扶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培训、捐赠等活动,推动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进程;奖励、资助在知青文化传承等领域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为传承知青文化、弘扬知青精神、关爱服务知青、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所属的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二层。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知青关爱及相关事业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募集专项资金、物资等;
(三)开展各种活动光爱知青健康;
(四)开展各种活动帮扶知青;
(五)开展知青后代技能培训工作;
(六)通过合作、交流、捐赠等方式支援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
(七)援建知青部落,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知青精神;
(八)策划组织各种活动传承知青文化;
(九)实施捐赠人指定和认可的其他知青关爱项目。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知青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知青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主要捐助人;
(四)知青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章程,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基金的工作任务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作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提议产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及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担任过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基金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备案;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备案;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为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理事长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主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基金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履行已经签定资助项目的合同。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刘季平秘书长向邢燕子颁发基金顾问证书,并与常务理事周秉和合影

刘季平秘书长向侯隽颁发顾问证书

马运昌副秘书长向董加耕颁发顾问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和马运昌副秘书长向张韧颁发顾问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韩玉麟颁发副理事长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董兴业颁发常务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沈文博颁发常务理事证书

刘继平秘书长向李素梅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蓝瑞名颁发理事证书

马运昌副秘书长向张刚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韩峰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陶知敏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和马运昌副秘书长向承明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安启雷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丁永平女士颁发理事证书

刘季平秘书长向腾伟民颁发理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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